第二十五章 预算法律制度
添加时间:2008-7-5 19:52:52
预算法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法之一,预算是国家财力的收支计划,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监督的一种法律规范。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一、县、镇级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二)镇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管理的职权。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县、镇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镇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县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范围
㈠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㈢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㈣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㈤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三、预算流程
㈠县级预算编制
1.当年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2.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3.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4.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的方针,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5.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
6.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7.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