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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人身权--
     

第十二章 人身权

添加时间:2008-7-5 18:48:50

一、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与财产权相比,人身权有下列特征: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根据人身权与其权利主体的联系程度和产生的依据的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特定民事主体而以主体身份上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区别主要表现在: 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其二,客体不同;其三,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二、人格权

人格权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固有的民事权利。一般分为如下八类:

(一)生命权、健康权。

生命权指公民维护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健康权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

(二)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名称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四)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有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除非经过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制作或使用他人的肖像;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侮辱自己的肖像。侵犯肖像的行为,体现在没有法律根据,又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侮辱性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基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作、使用公民的肖像,并非侵权行为。

(五)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的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损害死者的名誉,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六)隐私权。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七)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八)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而荣誉则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扬和嘉奖。

(4)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如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荣誉权的取得可以多种原因。

公民、法人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权利。一般分为如下三类: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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