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
添加时间:2008-7-5 18:52:38
一、侵权行为的概述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分类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何种归责事由去确定其应负的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三、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四、共同侵权行为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侵权人之间应按照过错程度等因素分担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
五、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
(一)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