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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教育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教育法律制度

添加时间:2008-7-5 19:42:56

 

 

一、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实行新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即管理以县为主,而经费投入要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县级政府必须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县级财力不足的由省级政府予以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这样就能把经费预算落到实处。中央人民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政府也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共同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能全额纳入预算。过去只讲各级政府分担,没有明确到底谁拿多少,谁负多少责任。现在职责明确,由省政府出大头,这就大大减轻了县级财政的负担,将免费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接收到优质的不断发展的教育。

二、学校平安和学生安全的保障

学生安全与万千家庭的幸福紧密相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教育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生家长、全社会都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的秩序,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保障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当视具体情况明辨责任,依法处理:

1、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教师的义务和职责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符合规定的学历,并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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