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添加时间:2008-7-5 19:51:05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述和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国投资者一方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能是个人。而外国投资者一方则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79年7月1日通过,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83年9月20日发布,2001年7月2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以下简称中外合作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有:㈠维护国家主权原则;㈡平等互利原则;㈢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简称为合营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1、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在合营企业中设有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即为合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同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要注意对于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2、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⑴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⑵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⑷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⑸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五、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述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
同为合资企业,但是合作企业、合营企业拥有众多的不同之处:
1、合营企业
合营方式:股权式合营 ;
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各种出资折合成股金,以货币形式表现各方的投资比例;
利润分配和风险负担方式:依据出资比例;
投资收回方式: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
企业的资产归属:依据出资比例分配;
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下聘总经理。
2、合作企业
合营方式:契约式合营;
组织形式:分为有法人资格的,是有限责任公司 ,无法人资格,是合伙;
出资方式:各方出资无需折合成股金计算各方投资比例;
利润分配和风险互担方式:依据合同约定;
投资收回方式:外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企业的资产归属: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经营管理机构:1、有法人资格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2、无法人资格的,设立联合管理机构;3、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管理。
六、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概述
1、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是确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时,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