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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银行法律制度

添加时间:2008-7-5 19:54:10

 

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二)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三)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金融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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