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电力法律制度
添加时间:2008-7-5 19:59: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特点是:
(一)《电力法》是一部产业法律。开发能源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是重要的二次能源。《电力法》将我国发展能源产业的基本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符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符合电力发展的需要。《电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其中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是其最基本的宗旨和目的。
(二)《电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它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还有比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电力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九章中都原则规定了合同关系和违反电力法的民事责任。违反《电力法》构成犯罪的,得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电力法》涵盖的法律问题多,涉及的范围广。
(三)《电力法》是将电力投资、电力建设、电力开发、电力供应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法律。它对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关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规范,调动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维护他们以及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电力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原则:《电力法》的立法原则,即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的原则,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的原则。此三大原则是《电力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贯穿于《电力法》全部内容之中。
(二)适用原则:《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原则,国家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电源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三)国家保护电力设施的原则:《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四)环境保护原则:《电力法》第五条规定,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国家对电力事业实行监督管理原则:《电力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六)国家扶持原则:《电力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七)科技进步原则:《电力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电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电力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违反电力法相关条文的行政责任。
1、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