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添加时间:2008-7-5 20:01:25
一、环境保护法律原则
(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协调,其主要含义被归纳为“三建设、三同步、三效益”,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是从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方面,对发展方式提出的要求,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尽量在生产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产生以后再去想办法治理。
(三)全面规划的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对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统一考虑,把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和布局。这一原则要求从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多个角度对各种产业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各负其责的原则
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环境污染和补偿损害的责任。
2.“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
3.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目的在于明确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职权和责任,使其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和监督。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思想在我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并很快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此后出台的很多法律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3条则进一步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一般原则是:凡是属于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断影响程度的,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项目可以只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为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后来又制定和实施了一些部门规章,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992年)、《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1994年)等。这些规章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三同时”制度。其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预算等;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和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和污染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影响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