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08-7-15 9:00:46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三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主,询价、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辅。采用何种方式由采购中心按采购项目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数量和价值大小,提出建议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确认。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
(一)标的单价1000元以上或单价虽低于1000元但一次性购置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
(二)标的额5000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租赁、修缮、装璜和绿化工程;
(三)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招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5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当向5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并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实行竞争性谈判。
第六条 达到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取得货物或者服务的;
(三)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达到实施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询价采购:
(一)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货物或服务;
(二)供应商大部分在外地,且标的金额不大,不便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
(三)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询价采购应当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并至少有2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报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货物或服务的;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3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货物进行后续扩充且不超过10%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定点采购:
(一)机动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公务印刷、纸品供应。
(二)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